基础医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来源:武汉大学基础医学院     发布时间 : 2021-08-23      点击量:

武大基医[2016]11号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仪器设备管理,保障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优化仪器设备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学院教学、科研、行政后勤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通用仪器设备(单价1000元及以上)和专用仪器设备(单价1500元及以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一、仪器设备的购置

根据《武汉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武大采购字[2014]1号)、《武汉大学仪器设备、实验耗材分散采购与管理实施细则》(武大采购字[2014]2号)《武汉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2014]7号)文件精神,批量金额5万元以下、单台件3万元以下的由各单位分散采购;批量金额5万元以上、单台件3万元以上的报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批后采购;学院仪器设备购置需符合学校文件规定,单价1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需报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审批立项,参照《武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2014]9号)文件规定,履行购置审批及验收入库程序。

二、仪器设备的管理

学院仪器设备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的原则。由学院分管领导统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选派党政办公室专人负责学院仪器设备具体的管理工作,包括仪器设备的调配、清查盘点、报废处置手续等工作。学院各单位购置仪器设备时应明确保管人,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

仪器设备保管人需是在职在岗人员,保管人调离或退休时,应向学院提交本人保管仪器设备资产清单,并交回学院所保管仪器设备,学院审批后方可办理调离或退休手续。

仪器设备属国有资产,任何仪器设备使用者或保管人不得私自处置。

三、仪器设备的调拨

对学院内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仪器设备,由原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员在全院范围内征集信息予以院内调拨,调拨后由学院仪器管理员在仪器设备管理系统内更新仪器设备保管人信息。

四、仪器设备的报废

1.仪器设备报废年限参考数为:计算机及周边辅助等电子类设备5-8年;仪器仪表类设备8-10年;电器类设备8-10年;机械类设备12-15年。

2. 凡符合报废条件的仪器设备,由各单位仪器设备保管人填写《基础医学院仪器设备报废登记表》交学院党政办公室,学院组织人员核实仪器设备的编号、名称、价值等相关信息,通过“武汉大学仪器设备管理信息系统”提交《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单》(一式两份),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3.单台件5万元及以上、批量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处置,由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员填写《武汉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提交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审批,报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再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4. 各单位提交的报废仪器设备不得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工作人员上门回收前自行处置。

5. 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员应提前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工作人员协商上门回收时间,各报废仪器设备单位保管人员需配合回收工作。

6. 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员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完成回收工作后及时落实报废仪器设备销账手续。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武汉大学基础医学院

                             201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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