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医学院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武汉大学基础医学院     发布时间 : 2021-08-23      点击量:

武大基医[2017] 12号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以及《武汉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武大采购字〔2016〕2号)、关于印发《武汉大学关于调整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大采购字〔2016〕3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严格执行《武汉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武大采购字〔2016〕2号)、《武汉大学关于调整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实施意见》(武大采购字〔2016〕3号)等文件精神。

二、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为: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万元。学院科研仪器设备预算金额20万元(含)以上采购项目必须由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实施,不得将集中采购限额及以上项目拆分进行分散采购。

三、分散采购金额5(含)—20万元需要进行合同备案;5万元以下项目,可不签订合同,财务部根据发票、资产登记等票证进行付款。

四、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由学院各PI(课题组、实验室、共享平台、系室中心等)进行分散采购。各PI(课题组、实验室、共享平台、系室中心等)负责人是分散采购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应参与分散采购的全过程。学院分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负责人对分散采购项目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五、学院科研仪器设备分散采购程序:

1. 学院成立科研仪器设备分散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如下:李红良、蒋明、洪燕、陈云、侯炜、陈璞。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成员如下:刘万红、李枫、何小华、汪晖、武军驻、罗孟成、周蕊、喻红、魏蕾、姬翔、张思(工作小组挂靠在基础医学院党政办公室)。

2. 科研仪器设备分散采购项目经办人(可与项目负责人为同一人)进行前期调研,制定科研设备技术要求。

3. 提交“武汉大学物资采购与招标项目申请表”,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其中,10万(含)以上设备采购需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大型仪器设备采购可行性论证,再交由学院设备管理专家委员会审核及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

4. 学院按照需要成立三人及以上单数的专家组(采购项目组成员不得超过1人,且必需有1人及以上为科研仪器设备分散采购工作小组成员),按照货比三家原则集体确定供货商。邀请/抽取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参与询价,并组织采购专家组议价。采购结果(成交价格、成交供货商)须经专家小组签字确认。

5.按照采购相关规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应该具有专家论证报告方能进行单一来源谈判采购,单一来源论证专家数量不少于三人。单一来源采购计划需经学院仪器管理专家委员会审核及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并书记、院长签字后方可实施。

6.分散采购完成后,各采购项目负责人按照《武汉大学科研仪器设备分散采购国内合同范本》或《武汉大学科研仪器设备分散采购进口货物供货及技术服务协议范本》拟订合同或协议。学院负责人审核采购合同并签字盖章后,按照要求填写《武汉大学科研仪器设备分散采购项目备案表》报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进行合同登记并加盖“武汉大学采购与招标合同专用章”。

7.科研仪器设备分散采购过程资料须留档,各采购负责人需指派专人负责记录采购全过程和档案管理工作,同时所有过程材料提交党政办公室存档备查。学校审计处、监察部及其他有关部门将定期抽查,采购过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供应商的采购文件或报价函(须供应商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及盖章)、资格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供货资格证明,服务资格证明等),采购小组结论等。

8.分散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到货后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验收,并办理相关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9.具体实施办法可参照《学院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图》(附件1)。

六、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学校采购与招标相关规定办理。



武汉大学基础医学院

201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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