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医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武汉大学基础医学院     发布时间 : 2021-08-23      点击量:

武大基医函[2019]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教学、科研和师生安全,维护校园稳定,根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以及“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据《武汉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和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在学院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实验室的安全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和等级评定等工作。分管安全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分管科研工作和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党政办公室主任、科研与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本科生教学管理办公室主任、研究生辅导员、安全督导员为成员。

第三条  安全督导员从学院教职工中遴选,经学院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讨论确定,负责督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督导员对负责的检查范围检查每月不少于3次并做好记录。

第三章  检查范围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以系(室、中心、所)为单位进行,包括所有的教学、科研实验室。实验室须具体到房间号,确保全覆盖、不遗漏、不重复。

第五条  各系(室、中心、所)主任为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人,各实验室负责人为本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人。

第四章  检查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18)》制定《基础医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见附件,以下简称“项目表”),检查内容严格按照项目表执行。

第七条  检查方式包括实验室每月自查、工作组实地检查、安全督导员不定期抽查等方式。

第八条  自查工作由各系(室、中心、所)主任负责组织实施,每月最后一周将主任签字的《基础医学院实验室安全自查手册》(以下简称“自查手册”),报送学院党政办公室。自查手册由学院党政办公室每月上旬统一下发。

第九条  工作组下月第一周到各系(室、中心)开展实地复查。检查严格对照项目表进行,重点检查实验室实验场所、安全设施、基础安全、化学安全、生物安全、机电等安全、特种设备与常规冷热设备等7个项目。

第十条  工作组检查完毕后,立即召开会议汇总检查情况、梳理安全隐患、拟定整改通知、评定安全等级。

安全等级分为好、中、差三个等级。项目表中“不符合”项目少于等于3项的为“好”,4至6项的为“中”,多于7项的为“差”。安全等级评定结果经研究决定后2日内以适当方式在全院进行公布。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工作组集体讨论确定,加盖学院公章后于2日内下达。各系(室、中心、所)在接到整改通知书后需签收并在3-5个工作日内完成隐患整改、交整改报告给学院,整改通知书和整改报告学院需存档。实验室安全问题一般由实验室自身解决,需要学院和学校协助解决的,应在1-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至学院党政办。

第十二条  安全督导员将根据整改通知书,对相关实验室进行不定期抽查和督查整改完成。

第五章  工作奖惩

第十三条 学院每年评选3个安全工作优秀实验室,奖励金额1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实验室建设及安全建设。评选将根据每月实验室安全检查评级结果,综合考虑实验室面积、设备数量及实验室师生数量等有关情况,经学院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研究产生,具体奖励方案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安全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制。每月实验室安全检查中评级为“差”的实验室或学校和学院下达整改通知书后还不整改的实验室,学院将以适当方式在全院通报批评,同一实验室全年累计2个差评,该实验室负责人及所在系(室、中心、所)主任取消当年所有评优评先资格,并与职务任免、绩效等挂钩。

第十五条 学院每年年终给予安全督导员一定的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武汉大学基础医学院

201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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