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武汉大学基础医学院     发布时间 : 2019-04-11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完善学分制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 学生的主体作用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充分利用和共享优质教 学资源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决定在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中实 施学分制学费收费。

第二条 学分制学费由课程学分学费和专业注册学费构成。课程学分学费是指以每类专业应修最低总学分为计算基础在学 年制学费总额度内确定的每学分应交纳的费用专业注册学费是 指以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为计算基础在学年制学费额度内 扣除课程学分学费后每学年交纳的费用学生在学制规定时间完成学业所交纳的费用不高于物价部门现行规定的学年制学费总额。

第三条 学分制学费收费保障每一位学生的学习权利家庭 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注册和选课。

第四条 学分制学费收费鼓学生自主学习,提高学习质量,对学习成绩优异者给予奖励。

第五条 四年制专业文科类学生毕业总学分为140学分理工医类为150学分五年制专业学生毕业总学分为180学分理论教学课程学分等于课内总学时/18,实验教学课程学分等于课内总学时/36,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学分等于教学周数/2,分散的实践教学环节在折合成周数后计算学分。


第二章 排课与选课

第六条 各学(系按照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教学计划拟定课程教师和时间由教务部审核后安排地点进入 网上选课系统。

第七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学生应根据所在专业的 培养方案及个人学习发展规划在学(系指导下选课选课原则上优先选定必修课对于前后关联的课程若前导课程未获 得学分,不能选修后续课程。

第八条 选课在学校网上选课系统完成所有课程在假期预 新生第一学期的课程由所在学(系预排在开学一个月 内完成确认。转专业学生在开学第四周完成退选和补选手续。

第九条 学生每学期选课学分不得低于15学分(毕业当年 不作限制不得超过30学分攻读双学位及实验班学生不得超 45学分。

第十条 学生选课实行试听认制。所选课程可以试听两次。后续补选课程不设试听环节,一次选定。

第十一条 通识选修课选课人数不达15人不开课,选课学 生须及时改选其他课程。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专业注册学费根据不同专业的培养成本专业特色、学科差异而确定,标准如下:一般专业每学年不超过1500元,热门专业每学年不超过2500元,艺术类专业每学年不超过5500元。

第十三条 课程学分学费学生所修每门课程规定的学分收费,每学分学费100元。

第十四条 此收费标准根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政策可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学费结算

第十五条 学分制学费收取方式为专业注册学费按学年收 取,课程学分学费按“先选课后缴费”的原则收取。

第十六条 学生未在规定间内交清专业注册学费不予注 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交纳者须在新学年开学第一周内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通过奖“绿色通道”等多种资助方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随后可取得注册和选课资格。

第十七条 学生在第三次开课前退课,不收课程学分学费; 第三次开课后不能退课,不退课程学分学费。

第十八条 经本人申请,开课单位审核和教务部审批同意,可以免修免考免修免考者不交纳课程学分学费缓考者 再交纳课程学分学费。

第十九条 必修课考试不及格必须重修给予一次免费重修 的机会课程考试及格仍申请重修者可交费重修但及格重修课程总学分不得超过10学分。

第二十条 学生在所在专培养方案规定毕业最低总学分之外加修的课程(含辅修、双学位、再次重修,按实际学分计收课程学分学费。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认定在外校学习取得的学分时如属于按

校际交流协议学费互免的学生须交纳专业注册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除此之外的学生只交纳专业注册学费。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的学如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与原专业不同,当年按转入、转出专业注册学费标准各一半交纳。学生已修课程学分学费不退。

第二十三条 因生病等原因休学(保留学籍、中断学业的学生按月计收当年的专业注册学费休学期满复学按月计收 专业注册学费。专业注册学费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第二十四条 因出国退学转学等原因终止本校学习的学生如在第一学期第一个月内申请并被批准的不交纳当年的专 业注册学费第二个月及以后申请并被批准的按50%交纳第二学期申请并被批准的全额交纳开除学籍者不退专业注册学费及课程学分学费。

第二十五条 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照实际学 习年限交纳专业注册学费。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毕(结业肄业必须交清专业 注册学费和所修课程学分学费方能取得毕(结业肄业资格, 正常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 奖励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申请取得不超过10个创新学分,并记为通识选修课程学分。创新学分不交纳课程学分学费。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学年所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7及以上,下一学年奖励3学分的课程学分学费。

第二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平均学分绩点排在当年毕业生总人数前1%的,返还全部课程学分学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11 级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起实施“新 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学分制收费参考标准表


学分制收费参考标准

学年学费标准(元)

学制(年)

总学分

专业注册学费(元)

5850

4

140

2350

5850

4

150

2100

5850

5

180

2250

4500

4

140

1000

4500

4

150

750

4500

5

180

900

9000

4

140

5500

5850(第一、二学年)

+15000(第三、四学年)


4


150


6675



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05〕2528号文件精神,国际软件学院的学生学费收费标准分为成本收费标准和一般收费标准,第一、二学年为每人每年5850元,第三、四学年为每人每年15000元。医学七、八年制的学生,最后2、3年按照研究生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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