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医学院印章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武汉大学基础医学院     发布时间 : 2021-08-23      点击量:

武大基医函[2017]18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印章使用和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印章指经学校批准的学院党委、行政公章,以及院领导因公使用的个人签名章。

第三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根据授权(审批)刻制、保管和使用印章,学院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刻制、保管和使用。印章由学院党政办公室指定专管人员负责保管和使用,专管人员工作变动或离职时,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并备案。

第四条  党委书记、院长分别是学院党委、行政公章的第一责任人,院领导是本人个人签名章的第一责任人,印章专管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印章使用管理实行审批责任制,谁审批,谁负责。使用印章须按要求经审批后方可交印章专管人员用章。审批权限如下:

1.以学院名义对外发送的各类正式文书,须经主要院领导审批后方可用章;

2.个人教学、科研经费报销须经项目负责人和相关办公室审批,学院经费报销须经主管院领导审批,方可用章;

3.学生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出具的学籍证明、成绩证明等,须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用章;

4.学生因实习、就业、留学等外出或对外交流需要院方出具的相关公函或证明,须经辅导员初审并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用章;

5.相关办公室使用院领导个人签名章,必须经本人同意并填写《基础医学院印章使用申请表》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审批人必须严格把关;审批通过后,经办人必须如实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内容包括日期、用印事由、主送单位、份数、批准人、经办人等;印章专管人员盖章时,必须认真审核手续是否完备、正确。

第七条 印章不得带出办公室,不得在指定地点之外存放和使用。

第八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一般情况下不用印章。

第九条 经学校批准备案的学院工会、团委等其它公章,须在党政办公室备案;使用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武汉大学基础医学院

201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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