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基医函[2019]9号
第一条 为推进我院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关于修订印发武汉大学公文版头及发文字号实施办法的通知》(武大党政办字〔2017〕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文是学院实施领导、履行职责、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行政管理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并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党政办公室是学院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以学院党委、行政名义制发的各类公文并负责指导全院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的基本原则是: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
第五条 公文处理的主要任务是: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印制、核发;公文的办理和传递;公文的立卷与归档;公文的管理等。
第六条 学院公文的主要种类有:决议、决定、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等。
第七条 学院公文的格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9704—2012)执行。文件式公文(武大基医函)和会议纪要,使用学院红头纸印制;非文件式公文使用学院蓝头纸打印。
第八条 学院公文行文的权限是:
(一)党政办公室根据授权可以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学院各单位行文。
(二)其他内设机关办公室、各系(室、中心、所)不能制发文件式公文,不得以学院名义越级向学校有关单位行文,但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用书面的形式沟通商洽工作、询问答复问题、布置日常工作等。
(三)工会、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按照学校群团组织有关规定行文。
第九条 学院公文涉及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规章制度等重要事项,必须经过党委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发文的程序是:
(一)有关办公室根据工作职责起草公文初稿;
(二)分管院领导审核把关;
(三)有关办公室修改完善后报党政办公室;
(四)学院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由党政办公室印发、存档。
第十条 以学院党委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党委书记签字,以学院行政名义制发的公文由院长签字。党委书记、院长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分管院领导签字。
第十一条 党政办公室应当及时对产生和办理完毕的公文进行纸质和电子同步归档。归档范围具体参照《武汉大学部门文件材料立卷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第十二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必须经过党委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由党政办公室下发正式通知。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党政办公室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武汉大学基础医学院
201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