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医学院有毒、危险化学品及实验废弃物管理规定(修订)

来源:武汉大学基础医学院     发布时间 : 2021-08-23      点击量:

武大基医函[2020]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切实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要求,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岗。对涉及实验室有毒、危险化学品及实验废弃物管理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排查,堵塞漏洞,排除隐患,确保安全,并要有针对性地建立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二条 各系(室、中心、所)有毒、危险化学品管理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对于危险化学品中的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等,要参照对剧毒化学品的管理要求,切实落实“五双”即“双人收发、双人运输、双人使用、双人双锁、双人记帐”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检查范围

第三条  使用有毒、危险品的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量,按学校有关要求购置,尽量避免产生废弃危险品。

第四条 剧毒化学品必须在配备防盗报警装置的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严格实行“五双”制度;标签要有鲜明、醒目的标志,要有专用的量器及分装器材;移交时,凡不是原包装或是已启封的,都必须称量实重,并如实记录备查。

第五条  使用有毒、化学危险品实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严禁违规滥排滥放。

第四章  检查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实验室放置装有垃圾袋的有盖污物桶,分别装实验材料、化学试剂、易耗品等废弃物,有盖污物桶应贴有明显标识。每天实验结束后,及时清理并妥善包裹废弃物,不具有毒性的实验室废弃物(如产品包装材料和废纸等办公垃圾),应与毒性废弃物区分开来送出实验室并作好实验室废弃物处理记录。

第七条  使用化学试剂须配备废液回收装置,化学废液分类回收,禁止倒入下水道。

第八条  所有有毒、危险品及实验废弃物应送学院规定的位置(基础医学院1号楼背面的危化品暂存库和废弃物中转站)交相关工作人员,废弃物按学校的要求交有处置资质的环保公司进行处理。

第九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废弃危险品污染环境的,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同时报告安全保卫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系(室、中心、所)主任为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人,各实验室负责人为本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人。

第十条  各系(室、中心、所)定期组织检查和监督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重大隐患应书面向有关部门报告,整改前应及时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一条  全院师生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各系(室、中心、所)负责人须将责任层层落实到相关责任个体。

第十二条  学院各系(室、中心、所)负责人、各实验室负责人、导师及学院学生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第十三条 实验室所有实验废弃物按要求分类包装送到医学部废弃物中转站。涉及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废弃物必须在实验室进行消毒后才能送到中转站;实验动物在实验结束后需在实验室灭菌灭活后送到中转站;实验室不能无证养动物。

第五章  工作奖惩

第十四条 同一学生违反上述规定,第一次写书面检讨并进行全院书面通报批评;第二次扣除1—3个月普通奖学金并取消其在校期间各类国家奖学金及校优秀奖学金的评选资格。同一导师的多名(三名及以上)学生或同一学生多次(三次及以上)违反上述规定或职工本人违反上述规定,由学院分管纪检和安全的领导要对导师和实验室负责人及系(室、所、中心)负责人或违反上述规定的当事职工,第一次进行约谈和批评;第二次扣除相关责任人员(导师、当事职工等)岗贴1—3个月处理。

第十五条 有关处理程序:学院职工违反上述规定,由党政办和人事人才办参照上述条款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纪检、人事及安全的院领导同意后报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学生违反上述规定,由辅导员参照上述条款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学生的院领导同意后报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至公告之日起生效,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监督执行,解释权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武汉大学基础医学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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