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医学院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方案 (试行)

来源:武汉大学基础医学院     发布时间 : 2021-08-23      点击量:

武大基医函[2021]18号


根据《武汉大学关于深化培养机制改革全面提升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水平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规定,为加大研究生指标的竞争性调节力度,突出人才培养质量、高水平成果绩效等,按照“优化结构、突出绩效、力戒平衡”的原则,结合学院工作实际, 制定了学院全日制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方案。

一、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

1.引进人才:教授(特聘研究员)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前三年每年支持2名招生指标;副教授(特聘副研究员)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前三年每年支持1名招生指标。

2.成果产出:发表7≤IF<10的SCI期刊收录论文或IF<7的自然指数期刊收录论文;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特(一)等奖第二名,三等奖第一名;省部级研究生教学成果奖;单项成果转化到账金额达10万元或多项成果一次性转化到账金额达50万元及以上,当年均奖励1名招生指标。省部级人才(团队)项目在研期每年奖励1名招生指标。

3.除去引进人才和成果产出所用招生指标后,剩余招生指标分配原则:个人指标=(导师当年在研项目合计分/学院当年在研项目合计分)´剩余指标。当年的在研项目统计原则:5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重点项目计3分,2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重点项目计2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计1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计0.5分,其他单个项目按经费等同(原则上2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予计分)。

4.学校指定计划直接下拨到当事人,当事人将不再参与学院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

5.硕士招生指标上限:导师每年招收硕士生总人数不能超过4人(含4人)。

6.其他规定按武汉大学文件执行。

二、博士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

1.引进人才:学校指定下达的人才计划招生指标直接下拨到当事人,当事人不能同时享受学院的引进人才招生计划。人才计划获得者在与学校签订的合同规定招生指标支持期内,学院将不再另行分配招生指标,支持期结束且学校不再给予招生指标支持后,按本规定执行。未获得学校下达人才计划招生指标的引进人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前三年每年支持1个指标。

2.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起研当年给予1名指标;主持省市级50万元及以上项目,起研当年一次性给予1名指标,主持横向项目100万元及以上,或参与单个项目本人到账经费达100万元及以上,起研当年一次性给予1名指标。

3.成果产出:国家奖排名第一位连续4年每年奖励1名招生指标。国家奖排名第二位、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排名第一位、发表IF≥10的SCI期刊收录论文或IF≥7的自然指数期刊收录论文,当年奖励1名招生指标。

4.主持国家重大或重点项目(200万元及以上)或国家级人才(团队)项目在研期每年奖励1名指标。

5.研究生教学成果获国家级奖励;指导的研究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国家级Ι类竞赛获得金奖,一次性奖励指标1名。

6.满足1-5项后,如有剩余指标,将在在研第三年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主持人中进行分配,原则上按招生简章制作前三年到账经费总和进行统计排序(已获奖励指标的项目经费不再重复统计)。

7.博士招生指标上限:导师每年招收博士生总人数不能超过2人(含2人)。

8.其他规定按武汉大学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三、暂停招生规定

1.导师本人如果因师德师风等问题受到纪律处分,视情节轻重将暂停研究生招收资格1-3年。

2.导师及其研究生出现学术道德问题,视情节轻重将暂停研究生招收资格1-3年。

3.导师所招的研究生在校期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人身安全事故,视责任和情节轻重将暂停研究生招收资格1-3年。

4.导师所招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抽检不合格,将暂停研究生招收资格2年。

5.导师所招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制内有2名学生不能按期毕业,将暂停研究生招收资格1年。

四、其他说明

1.SCI收录论文须以基础医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导师为通讯作者;成果、获奖等须以基础医学院为第一单位,导师为第一完成人;科研经费须为学校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认可的经费。

2.未尽事宜由基础医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确定。


武汉大学基础医学院

202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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