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医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武汉大学基础医学院     发布时间 : 2021-11-25      点击量:

武大基医函[2021]28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新闻宣传工作,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提升学院的影响力和美誉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59号)以及学校宣传工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严格遵守政治规矩、法律法规和传播规律: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等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重互联网传播规律,积极通过内容创新、技术创新和渠道创新,增强我院宣传工作的传播力、影响力、引导力和公信力,营造求真务实、团结和谐、开拓创新、追求卓越的文化氛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闻宣传工作是指通过口头、书面、音像或电子数据等形式将学院有关情况介绍给校内外各种新闻媒体,包括对外送稿和给来访记者提供的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应于学院全体师生员工。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新闻宣传工作由学院党委统一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分工管理,负责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审核把关。

第五条 各系(室、中心、所)、机关办公室、教职工党支部(党总支)、工会、团委、学工、研工明确1名通讯员,负责日常信息报送和新闻宣传工作。

第六条 成立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分管宣传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负责宣传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任成员。

第三章 平台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平台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学院官方名义建设、认证并作为学院平台运行的官方网站、微信、QQ等。

第八条 平台建设与管理严格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主体责任,严格防范意识形态领域、信息安全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的三类风险。

第九条 通过建设和管理双提升、双促进,将学院相关平台建设成为意识形态的可靠阵地、思政育人的有效营地、新闻传播的创新高地和舆论引导的管用利器。

第十条 任何个人不得以学院及所属各单位、部门或组织的名义开通各类新媒体。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书记是学院官方平台的第一责任人,平台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平台信息发布必须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平台责任人对所发布信息的政治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预判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信息发布审核程序:

(一)新闻类信息

1.一般新闻稿件。如各系(室、中心、所)、机关办公室、党支部(党总支)、工会小组、班团组织的会议、活动等,由投稿单位负责人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后,提交相对应机关办公室或群团组织负责人进行复审;通过复审后,提交分管院领导进行审核并发布。

2.重要新闻稿件。如涉及学院全局性工作的重要新闻、典型报道等,在一般新闻稿件审批程序基础上,由各机关办公室或群团组织通讯员提交学院新闻宣传工作小组进行把关、编辑;经分管宣传工作的院领导审定后,在学院官方网站(微信)发布或推荐到校园网、校外媒体。

(二)通知类信息:如通知、公示、讲座等信息的发布,经相关机关办公室或群团组织负责人初审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并发布。

第十三条 信息发布要求:

(一)宣传报道稿件要及时准确,体现宣传报道的时效性;要实事求是,体现宣传报道的真实性;要符合规定,体现宣传报道的合法性;要主题鲜明,体现宣传报道的导向性。

(二)必须严格遵守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运行。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含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学院规定,违背社会公德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密信息。

(三)涉及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由学院统一组织报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向外提供消息。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批准,不得擅自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采访,不得提供有关学院信息的报道稿件。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为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进一步加大学院对外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撰写新闻报道和信息的积极性,实施以传播效果为导向的新闻报道及信息奖励。

第十五条 申请奖励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闻宣传作品必须是以弘扬正气、团结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客观真实地反映我院工作动态和成效的各类新闻报道和信息;

(二)申请奖励的新闻报道及信息,要求与工作有关,或者与所学、所研究的专业有关,或者与研究的课题有关;

(三)第一署名人必须是学院正式职工,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武汉大学基础医学院。

第十六条 奖励标准:

(一)新闻类(含图片新闻)信息被国家级媒体(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科技日报、健康报等)采用的,每篇奖励1000元,被国家其他媒体采用的按省部级媒体标准计算;

(二)新闻类(含图片新闻)信息被省部级媒体(湖北电视台、湖北日报、湖北人民广播电台等)采用的,每篇奖励500元,被省部级其他媒体采用的按市级媒体标准计算;

(三)新闻类(含图片新闻)信息被市级媒体(武汉电视台、长江日报、武汉晚报等)采用的,每篇奖励300元,被市级其他媒体采用的按校级媒体标准计算;

(四)新闻类(含图片新闻)被校级媒体(武汉大学网页主页、武大电视台、武大校报等)采用的,每篇奖励200元,被学校其他媒体采用的按院级媒体采用标准计算;

(五)新闻类(含图片新闻)信息被院级媒体采用的,每篇奖励50元;

(六)被学院官方网站采用的“轮播图”,根据图片质量和制作成本,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

第十七条 申请要求:

(一)文字稿件单篇不足100字减半兑现,超过2000字双倍奖励;

(二)同一作品被同一级别不同媒体多次采用的只奖励一次;同一作品被不同级别媒体采用的,按最高级别奖励标准奖励;

(三)署名2人以上的稿件,奖励额度由第一作者进行分配;

(四)学院于每年年终对当年度发表的信息和报道统一进行统计、奖励,凡是申请奖励的,必须提供相应证明。

第十八条 文责自负,作者必须遵守党纪国法。

第六章 考核办法

第十九条 考核对象:

(一)学院各系(室、中心、所)、机关办公室、教职工党支部、学工、研工;

(二)从事新闻与信息宣传工作的通讯员。

第二十条 考核办法:

(一)实行年度考核,新闻与信息发布实行量化积分。

(二)党政办公室负责统计考评对象积分,公示考评结果。

第二十一条 学院根据考核结果每年评选新闻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绩效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基础医学院新闻稿件审核制度》(武大基医函[2013]3号)、《基础医学院教职工撰写新闻报道及信息奖励办法》(武大基医[2014]6号)等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中共武汉大学基础医学院委员会

               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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