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本科教学管理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武汉大学基础医学院     发布时间 : 2019-04-11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配合实施《武汉大学校院(部、系)两级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充分发挥学院(部、系)(以下简称学院)在本科教学管理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明确学校和各学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提高本科教学管理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以“院为实体”的财务体制改革总目标,学校逐步下移本科教学管理重心,进一步扩大学院办学自主权,推进本科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三条  本科教学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评价与质量管理,以及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学风、教学队伍、教学管理制度等教学基本建设的管理。

第四条  建立科学规范、运行有效和职责明晰的校院分级本科教学管理体制。学校通过宏观管理、政策引导和服务协调等措施,优化和合理配置教学资源。学院制定相应的改革配套措施,积极增加对教学工作的投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第二章  学校的规划与宏观管理

第五条  遵循学校总体建设目标,制定本科教学改革和发展的长远规划。

第六条  本科教学由校长全面负责,分管副校长主持经常性工作。

第七条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决策有关教学和教学管理的指导思想、政策、重大改革举措等。

第八条  采取有力措施调动各种资源为本科教学服务。

第九条   运用教学指导委员会等机构提供教学业务咨询与指导。

第十条  建立制度化的教学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全局性的各类问题。


第三章  教学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十一条  教务部是学校管理本科教学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也要发挥在教学管理系统中的职能作用,服务全校教学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本、管理育人的宗旨,贯彻学校教学工作理念,统筹管理和协调各教学单位的教学工作,保证全校教学工作稳定运行,实现学校教学工作目标。

第十三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提出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和具体要求,组织学院编制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批培养方案的修订和变动,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统筹管理全校日常教学运行,组织学院制订课程教学大纲等教学基本文件,提出课堂教学规范和实践教学要求,保障教室等教学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利用。

第十五条  统筹负责全校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十六条  制定学校教学质量监控管理办法,组织全校性的教学督导和各教学环节检查,定期统计分析各类教学反馈信息,开展对学院教学工作的各种专项评价与综合评价,构建全过程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第十七条  根据学校学科和专业发展规划,编制全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开展专业、课程、教材、实践教学基地、教风学风以及教学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规划与管理,并着重支持专业、课程等方面的校级及以上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教师教学工作制度和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强化教师教书育人意识。建立健全教学奖奖励和教学事故追究制度,引导学院和教师将主要精力、财力和人力投入到本科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  开展校级及以上的教学研究规划和管理。鼓励学院教师不断更新教育教学观念,结合学校实际问题深化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促进本科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

第四章  学院的职责

第二十条  研究制订学院本科教学发展的规划,包括学科、专业、课程等发展和建设规划。

第二十一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总目标和学院发展实际,科学论证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报请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分学年或分学期的教学执行计划进程,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安排课堂教学任务,审定开课教师名单,督促检查各专业开新课以及新开课教师的试讲和审核工作,督促检查各个环节的落实和教师工作规范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制订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教学大纲和计划,落实综合性、设计性、研究创新性实验项目,组织实施大学生科学研究训练,加强毕业论文(设计)的组织和管理,建立相对稳定的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加强学科竞赛基地建设。

第二十五条  积极组织和资助教师开展多种形式的教学改革、教学研究工作,组织教师申报各类校级及以上教学研究与课程建设项目,组织教师申报各类教学奖励项目。

第二十六条  负责学院日常教学管理,开展教学督导和经常性教学检查,掌握各个教学环节的进程情况,收集师生关于教学工作的反馈信息,及时处理或上报各种教学问题或事故,管理和考核教师教学工作。

第二十七条  负责本院学生的学籍管理,做好毕业生资格审查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制订和实施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方案,建立和完善学院教学质量监控系统,组织本院教学质量评估。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教学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教学档案管理工作。每年对各类教学文件、教务档案、教师业务档案、学生学习档案进行分类归档。

第三十条  开展管理制度、教材、教师队伍、实践基地、学风教风等教学基本建设。制定和完善加强教学过程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教材建设规划,鼓励和支持优秀教材的编写出版,建立优秀教材选用制度。创造条件培训提高教师教学业务水平。抓好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和学风教风建设,整合学院一切资源为教学服务。

第五章  责任考核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定期报告和公布本科教学规划的实施情况,接受上级部门的评估与考核,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和学院行政一把手是本科教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接受学校和相关部门组织的考核。

第三十三条  学院的本科教学工作接受学校和职能部门组织的教学检查和评估。对学院教学工作的考核结果作为学校划拨相关教学经费和评审教学奖励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经费

第三十四条  根据《武汉大学校院(部、系)两级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分配学院本科教学相关经费,并逐步加大学校教学经费的投入。

第三十五条  学院应将本科生经费的一定比例投入教学研究资助和实验室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其中实践教学经费文科类不低于350元/生·年,理科类不低于450元/生·年,工科和医科类不低于550元/生·年,并根据学院发展情况,逐步增加对教学的投入。

第三十六条  学院承担公共必修课课时费,此部分经费由学校测算后从学院财力中统一扣除。公共选修课和集中开班的公共课重修课时费暂由学校支付,财务部负责办理具体结算。

第三十七条  七校联合办学学生的学费、修读双学位学费、学生返校重修学费等其他各类教学服务收入,30%纳入校级财力,70%用于教学的组织管理和纳入院级财力。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适合本单位的本科教学管理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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