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医学院本科生宿舍管理规定

来源:武汉大学基础医学院     发布时间 : 2021-08-23      点击量:

武大基医[2014]7号

第一章  总则

为了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武汉大学学生公寓(宿舍)安全管理规定》、《武汉大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条例》和《武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一条学生应按指定的房间、床位号住宿,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调换。宿舍楼内空房间、空床位由学生宿舍管理服务中心统一计划管理,不准擅自占用床位。经学校批准学生宿舍需要调整时,学生必须予以配合。

第二条入住期间办理休学、退学、出国等离校手续后一周内,必须搬离并腾空原入住宿舍的床位,学生毕业离校时退还宿舍钥匙、电话机等物品。

第三条学生有正常使用、妥善保护学生宿舍楼内的各项设施、设备的责任。学生宿舍内墙壁和家具设备上,严禁剔、凿、钉钉子及自行拆装更改使用功能,禁止使用利器刻划或将炽热的物体置放在家具设备上,若有损坏照价赔偿。

第四条认真遵守《学生宿舍文明卫生考核规定》,积极倡导学生自觉养成讲文明、讲卫生、守纪律、爱劳动,尊敬师长、团结互助和热爱集体的优良作风,室内卫生轮流值日自觉保持整洁,不要在书桌床铺上堆放杂物,床铺和被褥每天要整理整齐。

第五条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卫生环境,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禁止往楼梯走廊内泼水、堆放垃圾;禁止在宿舍楼内做饭,禁止将剩饭菜倒入盥洗池内,禁止在阳台、走廊内堆放废弃物和悬挂有碍观瞻的物品。

第六条加强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注意防火、防盗。在宿舍楼内禁止存放各种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禁止焚烧废弃物,禁止酗酒、赌博、打架斗殴,禁止大声喧哗以及其他各种有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

第七条学生宿舍楼内禁止张贴各种营销广告和淫秽图片,禁止各种形式的经营活动,禁止饲养各种小动物。

第八条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武汉大学节约用水和用电暂行管理办法》,学生宿舍内除正常使用计算机、电视机、收录机、电风扇外,禁止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等电加热和电制冷、电炊器具。不准私接电线。违反规定对他人和公共财产造成损失的必须照价赔偿。

第九条自觉遵守《学生宿舍会客管理规定》,会客时应主动出示证件,经楼管人员登记核准后方可入内,22:00后禁止在宿舍内接待来访人员,男宾未经楼管人员同意不得进入女生宿舍。

第十条学生宿舍楼内严格禁止留宿异性、外来人员或出租床位。

第十一条学生宿舍计算机和校园网的管理使用,参照《武汉大学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学生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离开寝室应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寝室内不存放大额现金。

第三章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各大班定期组织检查寝室卫生、安全情况,遇到危险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

第十四条每学期初,以寝室为单位签订《基础医学院学生安全承诺书》。

第四章违反者的处理

第十五条对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扰乱住宿管理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调换、占用、出租、出借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私接电源或者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取消评先资格和各类资助资格、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在学生公寓(宿舍)楼内焚烧物品或者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七)有其它违反学生住宿管理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学院本科生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实施。


武汉大学基础医学院

201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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