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基医函[2024]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培养高层次人才的使命和责任。为进一步规范泰康医学院(基础医学院)接收和外出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联培生”)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离开武汉大学去往外单位学习或开展科研工作1个月以上者需按此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接收联培生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学籍所在单位与泰康医学院(基础医学院)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二)思想进步、身心健康、学习刻苦、工作勤奋;
(三)已完成学籍所在单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各科成绩均在B+以上;
(四)保守国家秘密,认真遵守武汉大学、泰康医学院(基础医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武汉大学、泰康医学院(基础医学院)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五)联培生不得从事泰康医学院(基础医学院)涉密课题工作。
第四条 外出联培生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外出联合培养学校为985、“双一流”建设高校或中国科学院所属院所,且联合培养所在学科为教育部学科评估A类学科。
(二)已完成泰康医学院(基础医学院)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各科成绩均在B+以上。
第五条 接收联培生的研究组应具有良好的实验室工作条件。接收联培生的导师需具有上岗招生资格,有义务对联培生进行科研工作指导和安全保密教育,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六条 接收联培生的导师填写《接收联培研究生申请表》、外出联培生的导师填写《外出联培研究生申请表》;
第七条 接收联培生的导师、联培生及学籍所在单位的导师需签订《武汉大学泰康医学院(基础医学院)接收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外出联培生的导师、联培生及外出培养单位的导师需签订《武汉大学泰康医学院(基础医学院)外出联合培养协议书》。
第八条 联培申请表和协议书(三方签字)需经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审批后上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
第九条 未按照上述程序私自送研究生去外单位联合培养或接收外单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的导师,由学院依据情节轻重采取减少招生指标、暂停招生资格或取消导师资格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条 外出联培生按照《武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武大研字[2018]11号)办理保留学籍手续,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第十一条 接收联培生的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医疗保险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由其学籍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接收联培生可参加泰康医学院(基础医学院)学术交流和文体活动,按规定使用学院公共设施和实验平台。
第五章 科研成果管理
第十三条 外出联培生所有参与发表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武汉大学泰康医学院(基础医学院)。接收联培生所获得的实验数据和实验结果为主要内容发表的文章、申请的专利和其它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归属于武汉大学泰康医学院(基础医学院),作者署名顺序由接收联培生的导师、学籍所在单位导师和研究生三方商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泰康医学院(基础医学院)可为联培生发放联合培养证明。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21级研究生开始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泰康医学院(基础医学院)负责解释。